2018年12月25日,金融委办公室召开专题会议,研究多渠道支持商业银行补充资本相关问题,推动尽快启动永续债发行。
银行永续债的特点:永续债是非金融企业或金融企业发行的,没有明确到期时间或期限非常长(一般超过30年)的债券。在巴塞尔协议Ⅲ下,银行资本被分为核心一级资本、其他一级资本和二级资本。银行发行的满足一些额外要求的永续债可计入银行其他一级资本,补充资本金。这些要求包括:
具有损失吸收能力。巴塞尔Ⅲ规定,银行发行的资本工具必须具有“损失吸收能力”,即附有减记或转股条款。“减记”指当触发事件发生时,债券发行人有权在无需获得债券投资人同意的情况下,对债券进行扣减用于吸收损失的机制。“转股”指当触发事件发生时,永续债可按照约定价格转为普通股,用于吸收损失。
特殊的赎回机制安排。与一般永续债相比,计入银行其他一级资本永续债的赎回机制有三点特殊安排:一是首次赎回时间不得低于5年,永续债发行人在执行赎回条款时应得到监管批准;二是不得设计鼓励永续债赎回的相关条款,如利率跳升机制;第三,银行在赎回时须证明其资本充足或发行新工具替换赎回资本工具。
票息支付是非强制和非累计的。银行进入清算程序时,永续债投资人偿还顺序相对靠后,落后于银行存款人、一般债权人和次级债债权人。对于充当资本工具的永续债,其票息支付必须是非强制和非累积的。
当前发行永续债的意义:提升银行支持实体经济能力。资本金不充足一定程度限制了银行业支持实体经济的能力。首先,我国银行业资本充足率水平整体不高。2018年三季度末,我国商业银行资本充足率为13.8%,低于美国的14.6%、欧洲主要大型银行的18.8%、英国的20.4%和日本国际活跃银行的17.5%。其次,资本监管标准不断提升,如中资全球系统重要性银行(G-SIBs)的系统重要性得分不断上升、国内系统重要性金融机构名单即将推出、总损失吸收能力(TLAC)监管政策的出台等进一步加大了银行体系的资本监管压力。第三,影子银行业务转型加大了银行资本补充压力,2018年1月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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