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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业异地非持牌机构规范出台 过渡期至2019年底

发布时间:2019-01-02 10:05:20 来源: 编辑: 点击量:

  2018年12月29日,银保监会发布《关于规范银行业金融机构异地非持牌机构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共十三条,主要包括基本原则、规范要求、监管职责、过渡期要求等方面内容。同时,银保监会有关负责人在答记者问中就《指导意见》的制定背景、原则、规范要求、监督职责、过渡期五方面问题进行回答。

  《指导意见》第一条明确提出:“新老划断。银行业金融机构当前存续的异地非持牌机构应当在过渡期内有计划整改。新设异地持牌机构应当严格履行行政审批程序,新设异地非经营性机构应当严格履行报告义务。”

  《指导意见》第十一条提出“规范银行业金融机构异地非持牌机构过渡期为本意见发布之日起至2019年底”,同时提及“对于过渡期内完成整改确有困难的,经法人监管机构同意,整改时限可适当后延”。

  厦门国际银行任涛博士告诉记者,《指导意见》中所指的“异地非挂牌机构”,主要始于2013年,特别是大量地方性银行,积极抓住监管政策红利与创新时机,纷纷在上海、北京、深圳等设立办事处,拓展同业业务,既可以充分利用当地的信息与金融资源,又可以规避总行所在地的监管,还可以不通过设立专营机构节省运营成本。但是2017年“5号文”和2018年“4号文”出台后,明确从政策文件上加以规范约束,也使得那些异地非持牌机构开始大批量回撤至总行。

  异地非持牌机构的兴起,不仅节省了总行的运营成本,还享受了规避监管的好处,这些非持牌机构为其总行创造了大量的业务发展良机。任涛提到,今年7月份以来,一些城商行的资金专营机构相继获批,以及金融机构的风险偏好显著下降,已经使得政策层面的效果开始大打折扣。“本来堵偏门、开正门的思路似乎也有所放松,特别是堵偏门,这应是对前期一刀切政策的救赎。对于那种确实将业务单元迁移至异地的非持牌机构,则可以给予金融许可证;而对于只是提供后台服务的异地非持牌机构,则纳入当地分支机构管理。”

  然而,从监管的角度来看,大量异地非持牌机构的开设不利于监管。“很多小银行都是在二三线城市,像银行同业业务需要发达的信息和人才支撑,为了便于经营,很多小机构都会在北上广这些城市设立分中心。”交通银行金融研究中心高级研究员赵亚蕊认为,一般来说,监管是属地原则,异地非持牌机构监管起来比较麻烦;从银行业务经营角度来看,这种形式容易滋生违规业务行为。

  2017年、2018年监管方面一直在规范异地非持牌机构,但是成效并不明显,有些机构尤其是中小银行的同业部、金融市场中心之类仍继续设立。《指导意见》作为明确的正式的规范性文件,为银行业金融机构提供了指引。

  中国人民大学重阳金融研究院高级研究员董希淼指出:“从方式上看,《指导意见》强调充分考虑不同类型机构差异,对异地非持牌机构的规范不搞‘一刀切’,给予充分的过渡期,有助于稳妥地推进此项工作。但是,我认为《指导意见》对异地非经营性非持牌机构的限制还是过于严格,非经营性机构的风险并不大,其实保证它不实质性从事经营活动即可。”

  任涛亦赞同这一观点,并补充道,《指导意见》只是针对在当地有分行的银行,对于没有分支机构的银行仍有重新走持牌的路径,但需要属地监管机构和异地监管机构的双重批准。

  关于《指导意见》的影响,中原银行首席经济学家王军认为:“过去有点过严,搞‘一刀切’,《指导意见》边际上有所放松,利好城商行。”

(文章来源:中国经营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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