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中国人民银行漳州市中心支行连发2道行政处罚书对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漳州分行进行处罚,处罚原因为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漳州分行存在未按规定履行客户身份识别义务等多项违规行为。
漳银罚字〔2018〕3号、4号行政处罚书显示, 2018年5月15日至7月13日,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漳州分行未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第十六条第二款和第六款、第十九条第六款、《金融机构反洗钱规定》第九条第一款第一项和第三项、《金融机构客户身份识别和客户身份资料及交易记录保存管理办法》第七条、第十八条第一款、第十九条第一款、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履行客户身份识别义务。
另外,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漳州分行未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第二十条第一款、《金融机构反洗钱规定》第十一条第一款、《金融机构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的规定报送大额和可疑交易报告。
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漳州分行还未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第十九条第三款、《金融机构反洗钱规定》第十条第一款、《金融机构客户身份识别和客户身份资料及交易记录保存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第二款和第二十八条的规定保存客户交易记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第三十二条规定,中国人民银行漳州市中心支行对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漳州分行处以人民币20万元罚款,对2名相关责任人员处以人民币2.1万元罚款。
(文章来源:中国网财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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