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有媒体曝光《商业银行互联网贷款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网贷办法意见稿”)部分内容,其中第49条和第50条直击银行与互联网贷款公司的业务合作,并从业务资质及贷款出资比例提出了限制性要求。
这份未正式公开的文件,在较短的时间内引起了包括银行业、消费金融公司以及众多互联网贷款平台等的高度关注。但截至11月9日,《中国经营报》记者从多家银行获悉,其均尚未见到该意见稿的正式文件。
近年来,银行积极推进互联网金融业务,以银行自身资金优势与第三方互联网贷款平台公司(以下简称“网贷平台”)的优势协同、信贷与场景对接,在一定程度降低了银行的获客成本。
但随着成交规模的大量增长,互联网金融乱象频出。一旦风险事件爆发,网贷平台往往没有抵御风险的能力,从而把风险传导至银行系统,逐渐引起监管层重视。
出资或受限
据了解,这份未公开的网贷办法意见稿之所以在业内引起强烈反响,主要源于网传其中第49条和第50条直击银行与互联网贷款公司的业务合作,并从业务资质及贷款出资比例提出了限制性规定。
其中,第49条“联合贷款合作”规定,商业银行与其他有贷款资质的机构联合发放互联网贷款,应建立联合贷款内部管理制度,并在制度中明确本行联合贷款授权管理机制。联合贷款各方商业银行应分别独立对贷款进行审批,商业银行不得以任何形式为无放贷业务资质的合作机构提供贷款资金,不得与无放贷业务资质的合作机构共同出资发放贷款。
第50条“联合贷款额度”规定,单笔联合贷款中,作为客户推荐方的商业银行出资比例不得低于30%;接受推荐客户的银行出资比例不得高于70%。作为客户推荐方的商业银行全部联合贷款余额不得超过互联网贷款余额的50%;接受客户推荐的商业银行全部联合贷款不得超过全部互联网贷款余额的30%。
中国人民大学重阳金融研究院高级研究员董希淼在接受《中国经营报》记者采访时表示,网贷办法意见稿中提出的“商业银行不得以任何形式为无放贷业务资质的合作机构提供贷款资金”,这与监管一直以来强调的“凡涉及金融业务都要持牌经营,都要纳入监管”的原则相符;而从风险方面来说,银行与没有贷款资质的机构合作更容易发生风险,在互联网金融合作中,银行应该选择那些经营水平较强、发展较为规范、合规能力强的机构合作。
同样,上海锦天城律师事务所高亮律师认为,网贷办法意见稿中第49条与第50条的规定,是要杜绝银行为无放贷资质的互金平台承担风险,同时规范互联网贷款业务,清理一些不符合要求的互金平台,规范整个市场。
而在银行业一线业务人员看来,网贷办法意见稿的影响不能一概而论。某城商行个贷部人士告诉记者:“网贷办法意见稿主要是在原有贷款通则的基础上对商业银行的业务,特别是互联网业务进行了细化和规范。从目前流传版本的情况看,一般商业银行,尤其是大型的商业银行都是满足这些条件的,只是个别产品的期限或者是金额可能会出现调整,但影响不大。”
但该城商行人士表示,对于新兴的民营银行中的互联网型银行来说,可能会产生较大影响。“对于互联网型银行而言,资金来源是有限的,且资金成本与拥有网点的传统银行比相对较高。如果监管对银行贷款出资比例进行规范,如某些业务银行出资不得少于多少时,就可能导致银行资金占用较大,从而形成间接约束。”
除此之外,流传的网贷办法意见稿中还提到,地方商业银行开展互联网贷款业务,主要服务当地客户,向外省客户发放的互联网贷款余额不得超过互联网贷款总余额的20%。对此,上述城商行个贷部人士认为:“这主要对地方性商业银行形成了限制,为了扩大服务范围,地方性商业银行会通过网络向外省客户发放贷款,如果细则出台后,可能会对现在业务产生影响。”
互联网贷款风险不可小觑
互联网贷款业务相比传统信贷,有着门槛低、操作方便、灵活度强等优势。在带来便利的同时,信息不透明以及运作不规范等也容易造成风险事件集中爆发。
据了解,银行网贷常见的模式是由网贷平台与银行合作,银行提供大部分资金,网贷平台提供小部分资金、大数据支持、部分增信等,网贷平台会对用户进行筛选。但是网贷平台和银行之间的利润分配并不按照出资比例和风险承担来进行,银行承担的风险大于网贷平台,尤其是银行没办法实际对借款人进行审核,风控措施触及不到实际用款人,银行风险就会放大。
西南财经大学金融学院副院长罗荣华教授在研究中发现,当前不少银行热衷与金融科技公司联合发放互联网贷款,但存在如下风险隐患:首先是银行与借款人之间的信息不对称程度加深,银行对于客户审查、资信筛选标准、贷后资金流向等问题缺少有效的监督措施;其次,银行与金融科技公司存在风险收益不对等的情形,金融科技公司盲目追求贷款收益等问题,可能会加剧银行的风险承担行为。
在苏宁金融研究院高级研究员石大龙看来:“目前大量的中小银行接受客户推荐,依靠联合放贷来获取互联网贷款收益,而网贷办法意见稿要求接受客户推荐的商业银行全部联合贷款不得超过全部互联网贷款余额的30%,这意味着,这类银行必须自己开展互联网贷款业务,而实际上目前很多中小银行并不具备这个风控能力,也不具备这个获客能力。”
不过一旦商业银行互联网贷款办法正式出台,互联网金融市场或将迎来大变革。“首先,对机构来说,部分无放贷资质的主体的资金来源将受到较大限制,规模扩张将放缓;对银行来说,尤其是那些主要业务为互联网贷款的民营银行而言,区域的限制、接受合作方资金的比例限制都将在一定程度上制约其贷款规模的快速扩张。”石大龙如是说。
值得注意的是,流传中的网贷办法意见稿可能并不是监管部门的最终想法。董希淼提到,互联网金融最大的特点是开放,在网贷办法意见稿中限制了银行开展互联网贷款业务的地域属性,地域界定这个概念很模糊。
董希淼表示,目前正式稿并未出台,条例还应适当调整,保留互联网金融的灵活性;在联合放贷的比例限制上,应区分不同情况,如对中小银行适当放低要求,这样既能规范银行与互联网公司的业务合作,同时又能保护良性创新。
(文章来源:中国经营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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