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银行

银保销售误导抬头 多家银行因欺骗投保人被罚

发布时间:2018-11-01 09:25:58 来源: 编辑: 点击量:

  近期,上海保监局在一天连发4份处罚函,对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和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存在的欺骗投保人、向投保人隐瞒与合同有关的重要情况和未取得经营保险代理业务许可证从事保险代理业务等违法违规行为开具罚单,罚没款共计73.1万元。

  据报道,不完全统计显示,今年以来,共有超过10家银行因保险销售违规等问题被罚。自10月份下旬以来,不少寿险公司开始备战2019年“开门红”(历年1月份或第一个季度为保险“开门红”阶段),一些依赖银保渠道的寿险公司也通过各种方式强化银保销售,而近期监管密集处罚银保销售误导无疑对险企及银行等代销机构颇具警示意义。

  上海保监局连发6份处罚函

  直指欺骗投保人等误导问题

  10月24日,上海保监局一周内连发6份处罚函,直指银行机构保险销售误导等保险代销问题。

  颇有代表性的是上海保监局〔2018〕46号处罚函。该处罚函表示,上海保监局检查发现,交通银行存在两项违法违规行为。

  一是欺骗投保人。2016年1月份至2017年6月份期间,上述银行电销坐席在电话销售保险产品时,使用与事实不符的表述向投保人促销。问题类型包括电销坐席夸大保险责任或保险产品收益、利用营销手段进行不实宣传以及对国家关于保险的政策进行不实宣传等。

  二是向投保人隐瞒与合同有关的重要情况。2016年1月份至2017年6月份期间,上述银行电销坐席在电话销售保险产品时,存在未介绍或未完整介绍保险合同中涉及保险消费者核心权益内容的问题。

  事实上,今年10月份,上海保监局下发的7份处罚函中,也有6份处罚函直指4家银行保险销售误导,其中有3家银行因欺骗投保人等违规行为受到监管处罚。

  此外,9月份中旬,北京保监局发现个别消费者由于不重视银保“双录”而出现无法维权的误导新变化:有消费者张某投诉称,其在某银行咨询理财产品时,销售人员推荐购买一款交费期为五年的分红型人身保险产品,后来,张某发现保险合同约定与销售人员承诺不符,遂投诉至北京保监局,但由于“双录走过场”而无法维权。

  事实上,为解决上述诸多销售误导问题,今年以来,中国银保监会进一步强化了对保险销售误导的查处惩戒力度:针对损害保险消费者合法权益的典型问题和突出公司,组织开展“精准打击行动”;针对人身保险销售、渠道、产品和非法经营等方面问题,开展人身保险“治乱打非”专项整治; 5月30日银保监会还发布了《关于防范银行保险渠道产品销售误导的风险提示》,强化银保销售管理。

  银保业务销售误导屡禁不止

  上海保监局连发的处罚函显示,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行代理销售保险产品过程中欺骗投保人被罚款15万元。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两家支行因未取得经营保险代理业务许可证从事保险代理业务的行为,被罚没款共计24.1万元。

  其中,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古北支行原持有的保险兼业代理业务许可证于2016年6月17日有效期届满,在未取得经营保险代理业务许可证期间仍从事保险代理业务,被罚5万元;而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浦南支行原持有的保险兼业代理业务许可证于2016年6月17日有效期届满,在未取得经营保险代理业务许可证期间仍从事保险代理业务,被要求没收该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2倍即12.7万元的罚款,合计罚没19.1万元。

  除银行外,今年以来,也有多家保险机构因为银行保险业务受到监管的处罚。颇为典型的是,今年6月6日,中国银保监会官网消息称,其严肃查处了一起保险销售误导的典型案例,责令相关银行和保险公司整改。

  具体而言,2016年12月份,家住内蒙古呼和浩特市的王某带着500万元到银行存款,却被自称银行工作人员的保险推销员和支行行长联合欺骗,购买了一份100周岁后才能取回的保单。发现被骗后,王某向公安局报案,向监管部门投诉,找银行行长讨说法,跟保险公司谈判协商,最终颇费周折拿回了本金和利息。

  中国银保监会严肃查处了这起保险销售误导的典型案例,责令相关银行和保险公司整改,停止银行代理保险新业务1年并处保险公司60万元罚款,处银行30万元罚款,对相关银行和保险公司责任人给予警告并处3万元-5万元罚款。

  今年以来,无论是银行代理机构,还是险企直销渠道,销售误导一直保险销售的顽疾。从银保监会披露的投诉情况来看,2018年上半年,保险合同纠纷投诉占投诉总量的97.90%。其中,分红型人寿保险占销售纠纷投诉的46.67%,主要反映承诺固定分红收益、隐瞒保险期间或缴费期间、隐瞒退保损失、与银行存款或银行理财产品做简单对比等问题。

(文章来源:投资快报)

中国财经导报网免责声明:

凡本网注明 “来源:XXX(非财经导报网)” 的作品,均转载自其它媒体,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信息,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

如因作品内容、版权和其它问题需要同本网联系的,请在30日内与以下联系方式进行沟通:联系电话: 13618342042(加微信请注明具体事宜)电话:13618342042 邮箱:1679273423@qq.com 如未与财经导报网本部进行有效沟通的事宜,本网将视同为未曾提前联系,并不能给予答复、解决。

关于我们 | 广告服务 | 商务合作 | 招聘信息 | 联系我们 | 免责声明

财经导报网 版权所有 (c) All Rights Reserved.

未经 财经导报网书面特别授权,请勿转载或建立镜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