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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卡全额计息有望打破

发布时间:2018-06-07 13:18:49 来源: 编辑: 点击量:
 

最高法征求意见:信用卡透支后如何计息?出现伪卡、盗刷后如何定责?

  信用卡透支后如何计息,出现伪卡、盗刷究竟如何定责?昨日,最高法院发布《关于审理银行卡民事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征求意见稿,并对这三类常见问题做出规定。

  1、信用卡透支:主张按余额计息

  去年,一名央视主持人因认定信用卡全额计息不合理而起诉银行,其使用银行信用卡消费1.8万余元后有69元未还清,但银行根据全额计息的原则,10天后就产生了300多元的利息。

  在银行业内,信用卡透支未还普遍都采用了全额计息的方式,有的甚至连罚息部分也算入计息的范围内,这导致了一旦还款不全,则可能产生巨额的利息。

  这次,最高法站在了消费者一边,主张银行按未还款的余额计息。在征求意见稿中,最高法给出了两种解决方案。一种是持卡人选择最低还款额方式偿还信用卡透支款并已偿还最低还款额后,还款按照未偿还透支额计算。

  另一种是,如果发卡行对“按照最低还款额方式偿还信用卡透支款、应按照全部透支额收取从记账日到还款日的透支利息”的条款未尽到合理的提示和说明义务,法院支持持卡人按照未偿还透支额计付透支利息。而发卡行虽尽到合理的提示和说明义务,但持卡人已偿还全部透支额90%,持卡人主张按照未偿还数额计付透支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与此同时,征求意见稿还对未还款的利息方面,提出了明确要求,发卡行请求持卡人按照信用卡合同的约定支付透支利息、复利、违约金等,或者支付分期付款手续费、违约金等的,对于未超过年利率24%的数额,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最高法这样的规定还是十分有必要的,这个问题是近两年来争议最大的话题。”中央财经大学中国银行业研究中心主任郭田勇表示,规定清楚后可以减轻信用优良且具有还款意愿的用户利息负担,这对银行卡市场的长远健康发展很有必要。

  2、伪卡与盗刷:银行、非银行支付机构应担责息

  在网络支付和移动支付盛行的当下,伪造银行卡以及盗刷行为层出不穷。而此次征求意见稿,不仅厘清了发卡银行应该承担的责任,还明确了如支付宝、微信支付等非银行支付机构、电信运营商的相关责任。

  所谓伪卡交易,是他人伪造银行卡刷卡进行取现、消费、转账等,导致持卡人银行卡账户资金减少或者透支数额增加的行为。而网络盗刷,则是指他人冒用持卡人名义、使用持卡人网络交易身份认证信息进行网络交易,导致持卡人银行卡账户资金减少或者透支金额增加的行为。

  值得注意的是,发现伪卡交易后,发卡行都应该有通知义务,而持卡人则有告知、报警和挂失等义务。

  也就是说,持卡人在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发卡行发送了银行卡账户交易变动的通知后,未及时告知发卡行存在伪卡交易事实、挂失或报警,导致无法查明伪卡交易事实的,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

  而因发卡行未即时告知持卡人银行卡账户交易变动情况,导致无法查明伪卡交易事实的,发卡行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同时,发卡行在持卡人告知伪卡交易后,未及时向持卡人核实银行卡的持有及使用情况,无合理理由未及时提供对账单或监控录像等证据,导致有关证据无法取得的,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

  在发生网络盗刷的情况下,发卡行、非银行支付机构有信息披露义务。而非银行支付机构或者发卡行承诺先行赔付持卡人银行卡网络盗刷损失,持卡人据此请求其承担先行赔付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3、专家:

  应建立银行承担机制息

  “这个征求意见尽管改变了原有的用卡之中不合理的地方,但有一些实行起来却并不容易。”信用卡专家董峥表示,比如在征求意见稿中提及,在信用卡发生伪卡交易时,发卡行举证证明持卡人对信用卡伪卡盗刷具有过错,主张在持卡人的过错范围内减轻或者免除发卡行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是对于银行而言,这样的取证过程很难执行。”

  在董峥看来,与其一条条修改现有的规定,不如建立银行承担机制,也就是说,如果出现盗刷、伪卡交易,那么损失都由银行来承担。因为只有这样才能达到社会成本最小化。不过,在银行承担损失之后,也需要与一系列的配套机制跟上才可能遏制潜在的恶意挂失等问题。

  据了解,在很多发达国家中,银行卡出现了盗刷、伪卡交易等现象后,持卡人只需要向银行告知即可,银行将承担后续损失。

  “银行会有商业保险来支撑,同时如果银行发现持卡人有欺诈行为,那么将会对其信用记录造成重创,可能导致此人未来寸步难行。”董峥表示,但是目前国内而言,此类商业保险没有,且目前个人信用体系并未建立完善,仍有很长路要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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