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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氏家族的传承之路

发布时间:2018-11-09 18:04:30 来源: 编辑: 点击量:

  西部大开发,陕西某市坐拥地利优势、以矿崛起,成就一批富豪,李氏家族就是其中代表。李氏家族的灵魂是刚过古稀之年的李老先生,他一生辛劳,投资有道,积累了十几亿财富,是当地纳税大户,为人乐善好施,颇受乡邻敬重。难能可贵的是,李老先生和老太太贫贱不移、富贵不弃,恩爱五十余载,膝下有二子一女,均已成家立业。一大家族,四代同堂,枝繁叶茂,堪称楷模,令人钦羡!四十年创业之路,虽遭遇风雨,但李老先生每每智慧化解,从未失手。俗话说,生于忧患,死于安乐,过分乐观和自信,让李老先生逐渐丧失了危机感、没有了风险意识,尤其忽略了传承规划之重要性。

  近年,一连串的意外降临在李氏家族,家族命运被意外事件掀起的波涛所裹挟。人生暮年再遭大考,永不言败的李老先生将如何直面挑战?

  长子意外身故妻女继承受阻

  李老先生的长子李至诚,随父打拼,兢兢业业数十年,如今已能肩挑大梁。家族核心控股企业里,除了李老先生持股 60% 之外,长子李至诚是第二大股东,持股比例达 30%。其余两个子女(次子李至善、三女李至真),每人持股 5%,合计持股 10%。从股权结构可以看出,李老先生对长子李至诚青睐有加,已将其视为接管家族企业的不二之选。天有不测风云。2015 年春节期间,李至诚在一场应酬饭局后醉酒摔倒,两天后在医院撒手人寰,家族陷入悲痛之中,继承问题旋即浮出水面。李至诚留下价值近3个亿的遗产(主要是股权里),因其生前未立遗嘱,依法应由其第一顺位法定继承人(父母、妻子及两个女儿)1来继承,若各方无异议,大家一起去办理继承权公证即可。

  意外之外,长子遗孀金女士在办理继承手续时却遭遇难题:李老太太(李至诚母亲)因遭受丧子之痛、悲伤过度导致心脏病突发,送医院抢救后,虽性命无虞,但人却陷入了昏迷。

  此刻,若要解决继承问题,李至诚的遗孀金女士面临两个选择:一是,等待李老太太醒过来再办继承权公证;二是,直接到法院提起继承诉讼,让法院作出继承判决。选择等待,又恐李老太太长睡不醒,不知何日才能完成继承。倘若老太太昏迷中去世,遗产继承将变得更加复杂。选择诉讼,意味着要将昏迷中的老太太推向被告席,可能导致包括李老先生在内的家族成员的反感,金某于心不忍,亦恐结果适得其反。

  1。《继承法》第十条: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

  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

  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一个月后,老太太不治离世。李氏家族旧痛未愈,又添新伤。李老先生悲痛中主持大局,内心却顾虑重重:大儿子和老太太先后离世,两人生前均无遗嘱。诸多家族成员,表面齐心合力,但在巨额遗产面前,是各为己谋还是能顾全大局?李老先生心里没底。自己是家族的核心,如果处理不好继承问题,轻则家财流失,重则家破人散。

  如上所述,长子李至诚的遗产(扣除夫妻共同财产部分),依法由其父母、妻子及两个女儿继承,现老太太(母亲)在遗产分割之前离世,依法适用“转继承”程序2,即由老太太的法定继承人(李老先生、长子李至诚的两个女儿,次子李至善及三女李至真)继承。

  大儿媳金女士认为,丈夫李至诚辛苦奋斗创造的财富,理应由自己和两个女儿来继承,和丈夫的弟妹毫无关系。况且,丈夫的弟妹各自经济条件都不差,不应该来争抢遗产。李至诚的二弟李至善因已移民加拿大,大部分时间不在国内,天高地远不想得罪人,对继承问题态度暧昧,不置可否;李至诚的三妹李至真快人快语,明确表达了不同意见:自己继承的是老太太的遗产,天经地义。况且,大哥的遗产主要在股权里,相比落入外人之手,还是留给李家人更为妥当,可以确保家族企业控制权的稳定。

  各方争执不下,李老先生只得出面主持调解,费尽三个月的口舌,并在家族律师的帮助下,大家族内部终于达成继承协议。该协议的两大核心条款如下:

  第一,李至诚在家族控股公司中的 30%股权,由其两个女儿各继承 10%,再由父亲李老先生继承 10%。李至诚遗孀金女士,二弟李至善、三妹李至真均放弃继承;第二,李至诚的其他遗产(房产、存款、理财等)均归其遗孀金女士和两女儿继承,父亲李老先生、二弟李至善、三妹李至真均放弃继承。

  在李老先生的斡旋之下,家族股权归李老先生和两个孙女继承,其余遗产由长子李至诚的妻女继承。当事人求同存异,为家族整体利益考虑各退一步。找到这一各方都能接受的平衡点,颇为不易,李老先生的传承智慧,可见一斑。只不过,通过这一件事,各怀心思的当事人表面握手言和,实则深处龃龉已生。

  双层架构促和谐 千金散尽为传承

  为协调长子李至诚的遗产继承事宜,李老先生可谓是心力交瘁。一波还未平息,一波又来侵袭,令李老先生始料未及的是,更大的继承风暴已在悄然酝酿。李氏家族十几亿财富都是李老先生婚后所创,虽大都登记在老先生名下,但依法均属于其和李老太太的夫妻共同财产。现老太太离世,生前亦无遗嘱,一半家产可视为老太太的遗产,依法应由老先生和三个子女继承。如均等分割,每家分个三、五亿元没啥问题。之前长子李至诚遗产纷争,家族内部已经有了裂痕。缺乏预先传承安排的苦果,李老先生已经深尝其味。如果继承人之间再就老太太遗产产生纷争,这个大家族恐怕真的就散了。危机感重重的李老先生决定不再守株待兔,而是主动出击、积极布局。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52。 继承开始后,继承人没有表示放弃继承,并于遗产分割前死亡的,其继承遗产的权利转移给他的合法继承人。

  经深思熟虑并在家族律师的协助下,李老先生设计出一套“慈善先行家族信托 + 慈善信托”的双信托传承架构,并先后与大儿媳金女士、次子李至善、三女李至真深入面谈。毕竟是一族之长,李老先生的威信还是让人敬畏三分,最终各方都无条件认同并接受了老先生提出的方案:

  一、老太太的遗产,均归老先生一人继承,其他人放弃继承;

  二、李老先生拿出部分财产,设立两个信托:一个是不可撤销的“慈善先行家族信托”(以下简称 A 信托);另一个是以已过世的长子李至诚冠名的纯慈善信托“至诚助学慈善信托”(以下简称 B 信托):

  A 信托财产为 1 亿元,在老先生有生之年,信托本金不分配,每年的信托收益在 300 万元以内的部分注入 B 信托,用于支持 B 信托的慈善目的。每年信托收益超过300万元的部分,根据信托协议的约定,资助家族第三代及第四代的教育发展。

  B 慈善信托的慈善目的是助学事业,有了A 信托源源不断的资金支持,B慈善信托可以迅速发展壮大。在 B 慈善信托架构下,李老先生牵头成了一个家族慈善理事会,由李家 7名核心家族成员担任理事,每月开一次会,共同讨论决定 B 慈善信托运营的重大事项(如筛选资助对象、确定资助项目等)。

  李老先生发起成立的“慈善先行的家族信托 + 慈善信托”双信托架构,就目前而言,在中国还是非常前沿的慈善实践。李老先生呕心沥血、散尽家财,搭建这样的架构,其最大的心愿是在有生之年,让家族保持稳定和谐,并尽快把第三代甚至第四代培养出来,慢慢把家族事业传承到优秀第三代手里。

  李老先生以信托为架构,以慈善为灵魂,再结合创造性的家族慈善理事会制度,把家族成员经常地、友善地召集在一起,共同行善、促进和谐、增强家族凝聚力。李老先生真心实意、身体力行的慈善精神,感染了家族二代和三代的成员,大家也逐渐了解了李老先生的良苦用心。李老先生这盘家族传承的大棋,也逐渐得到了家族成员的理解和认同。

  晚年生活需保障 意定监护避纷争

  B 慈善信托于 2017 年 9 月在民政部门完成备案,至今累计资助陕西、内蒙古和四川的9 个小学助学项目,取得了良好的慈善效果和高度的社会认可。在慈善项目实施的过程中,李氏家族成员积极投入,尤其是在国外接受过先进教育的第三代子女,对慈善理念完全认同,对家族慈善事业更加激情投入。

  短短一年,李老先生仿佛又看到了当年一家人并肩作战、人丁兴旺、其乐无穷的光荣岁月,身心大为宽慰!

  但岁月不饶人,七旬有余的李老先生慢慢感觉到了自己健康状况的退化,尤其是记忆力的严重衰退,已经影响到自己处理公司日常事务及慈善工作的能力。李老先生特别担心自己出现失智或昏迷后,虽空有巨额财富,但可能连自己人身、医疗、财产等权益都无法保障,就像中国慈善富豪李春平所遭遇的那样。老先生尤其担心,家族企业经营事项繁杂,如若自己因失智而无法履职,谁又能代表自己行使股东权力,确保公司能够平稳运营?如果事先未作指定,则届时次子和三女都是自己之间的法定监护人,万一两人存在分歧咋办?

  在深思熟虑之后,李老先生决定未雨绸缪,为自己进行“意定监护”安排。在家族律师帮助下,李老先生到当地公证处设定了意定监护。根据经过公证的意定监护协议,李老先生指定自己的三女李至真为第一顺序的监护人、次子李至善为第二顺序的监护人。

  当李老先生因为疾病或意外等因素导致自己丧失行为能力时,三女李至真将作为自己指定的监护人履行监护职责,处理李老先生的居住、医疗、财产权益保护等事项。万一届时三女先于李老先生离世或因故无法履行监护职责的,则由第二顺序的次子李至善担任监护人。

  为确保监护人能够勤勉尽职地履行监护职责,李老先生还指定合作了二十几年的家族律师作为意定监护的监督人,来监督监护人。根据意定监护协议的约定,监护人应就其履行监护职责的情况制作监护报告,向监督人报告。报告分为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一般定期报告至少每半年一次,发生重大变故时应当提交临时报告。更重要的是,如监护人怠于履行监护职责甚至故意损害被监护人合法权益的,监督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撤销监护人的监护资格、重新确定监护人。

  慈善意愿诚可贵 立体架构保传承

  在设定意定监护时,李老先生一并订立了公证遗嘱。李老先生通过两份公证书(意定监护公证书、遗嘱公证书),把自己的生前保障和身后传承予以了系统地安排和规划。公证遗嘱的内容是部分保密的,明确透露的信息是家族律师被指定为遗嘱执行人。

  根据李老先生主动透露的内容,其身后传承规划分为两部分,家族股权传承安排 +慈善捐赠安排:

  首先,家族控股企业的股权传承安排:修改控股企业的公司的《章程》,通过设定股权继承防火墙,在“继承股权财产价值”和“继承股东资格”之间设置了三道缓冲条款,避免因股权继承影响到家族企业的控制权稳定3 。

  其次,慈善捐赠安排:李老先生一生乐善好施,希望死后也能继续回馈社会。考虑再三,李老先生借鉴国内大慈善家鲁冠球家族的“鲁冠球三农扶志基金慈善信托”的操作办法,决定在自己身故后捐出自己家族企业30% 的股权,设立一个更大的家族慈善信托。

  为确保自己的慈善意愿得以实现,李老先生决定尽快签署完信托协议、预先搭建好以家族企业股权为信托财产的慈善信托的架构,并签署好经过公证的《死后生效委托书》4 ,将自己信任的且与家族遗产无利益冲突关系的家族律师指定为受托人。通过生前签署的慈善信托协议、公证遗嘱及死后生效委托书,确保在李老先生身故之后,家族律师能够顺利将30%的家族企业股权过户至信托受托人,完成信托财产的转移登记。

  3。《公司法》第七十五条:自然人股东死亡后,其合法继承人可以继承股东资格;但是,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

  4。《民法总则》第一百七十四条被代理人死亡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委托代理人实施的代理行为有效:

  (一)代理人不知道并且不应当知道被代理人死亡;

  (二)被代理人的继承人予以承认;

  (三)授权中明确代理权在代理事务完成时终止;

  (四)被代理人死亡前已经实施,为了被代理人的继承人的利益继续代理。作为被代理人的法人、非法人组织终止的,参照适用前款规定。

  作为一位优秀的民营企业家,李老先生传统但不迂腐,保守但不狭隘。危机之中,李老先生临危不乱,虚心听取家族律师的中肯之见,并即使调整方向,先后运用了家族协议、家族信托、慈善信托、家族理事会、意定监护、公证遗嘱、死后生效委托书等法律工具,以法律为传承之基石,一步一步构筑家族传承之路。

  虽历经风波,但家人一致的尊敬爱戴以及对慈善理念的高度认可,也充分说明李老先生的传承之路是成功的。

(文章来源:财富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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