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与市场的关系是经济体制改革的核心问题。在计划经济时期,价格由政府确定,不存在价格监管问题。从1978年改革开放伊始,政府为了充分发挥市场的调节作用,推进价格改革,放开了绝大多数商品和服务价格。
改革开放40年来,价格改革成果令人瞩目,绝大多数价格放开,中央定价目录由以前的13种类减少为7种类,定价具体目录由以前的100种减少为20种,97%以上的商品和服务价格已经由市场来形成。如何加强价格监管?就这个问题,中国经济导报记者近日采访了国家发展改革委原价格监督检查司司长李镭。
放开价格同时加强价格监管
中国经济导报:请您谈谈在40年改革开放进程中,怎样进行价格监管?
李镭:事实上,放开价格的过程同时是加强价格监管的过程。
首先,对放开商品和服务的市场价格行为进行监管,规制各类不正当价格行为和价格垄断行为;其次,对保留的极少数政府定价和定费进行监管,维护其严肃性、权威性。这里的价格监管,既包括适用《价格法》的价格监管,也包括适用《反垄断法》的价格垄断行为的监管。
1982年8月,国务院发布《物价管理暂行条例》,规定“各级物价部门,设物价检查机构”。1983年8月,国务院批准,全国设立物价检查所,批准2万名执法编制。从1983年底到1984年上半年,各级物价检查所陆续组建。1984年5月,国家物价局物价检查司成立,标志着全国价格行政执法机构组建工作基本完成。
经过近40年的实践和磨练,价格行政执法机构现有3000多个,执法人员3.5万名。执法依据是《价格管理条例》、《价格法》、《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反垄断法》等价格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办案方针是“职权法定、程序合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处理恰当”。执法理念是“规范、服务、查处”、“事先提醒告诫、事中检查处理、事后规范跟踪”。掌握了检查软件、电子取证和大数据分析等现代信息技术。建立了完整的价格社会监督体系。形成了严格的执法纪律和廉政规定。开展了多种形式的价格检查。价格监管的沿革轨迹是:物价检查
中国财经导报网免责声明:
凡本网注明 “来源:XXX(非财经导报网)” 的作品,均转载自其它媒体,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信息,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
如因作品内容、版权和其它问题需要同本网联系的,请在30日内与以下联系方式进行沟通:联系电话: 13618342042(加微信请注明具体事宜)电话:13618342042 邮箱:1679273423@qq.com 如未与财经导报网本部进行有效沟通的事宜,本网将视同为未曾提前联系,并不能给予答复、解决。
相关阅读
热门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