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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银行自贸区分行违法虚增存贷款 遭罚款50万元

发布时间:2019-01-18 21:00:12 来源: 编辑: 点击量:

  中国银保监会河南银保监局今日公布的行政处罚信息公开表(豫银保监银罚决字〔2018〕10号)显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自贸区分行(原中国建设银行郑州东区分行)虚增存贷款。依据《商业银行法》第三十五条第一款,《流动资金贷款管理暂行办法》(银监会令2010年第1号)第十三条等,《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六条第(五)项,河南银保监局对其罚款50万元。

  《商业银行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商业银行贷款,应当对借款人的借款用途、偿还能力、还款方式等情况进行严格审查。商业银行贷款,应当实行审贷分离、分级审批的制度。

  《流动资金贷款管理暂行办法》(银监会令2010年第1号)第十三条规定:贷款人应采取现场与非现场相结合的形式履行尽职调查,形成书面报告,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完整性和有效性负责。尽职调查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一)借款人的组织架构、公司治理、内部控制及法定代表人和经营管理团队的资信等情况;

  (二)借款人的经营范围、核心主业、生产经营、贷款期内经营规划和重大投资计划等情况;

  (三)借款人所在行业状况;

  (四)借款人的应收账款、应付账款、存货等真实财务状况;

  (五)借款人营运资金总需求和现有融资性负债情况;

  (六)借款人关联方及关联交易等情况;

  (七)贷款具体用途及与贷款用途相关的交易对手资金占用等情况;

  (八)还款来源情况,包括生产经营产生的现金流、综合收益及其他合法收入等;

  (九)对有担保的流动资金贷款,还需调查抵(质)押物的权属、价值和变现难易程度,或保证人的保证资格和能力等情况。

  《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六条第(五)项规定:银行业金融机构严重违反审慎经营规则的,由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并处二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特别严重或者逾期不改正的,可以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其经营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文章来源:银保监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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