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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部门规范公共租赁住房资产管理

发布时间:2019-01-15 23:00:12 来源: 编辑: 点击量:

  财政部 、住房城乡建设部今天发布《公共租赁住房资产管理暂行办法》,明确了公共租赁住房资产配置、使用、处置、财务管理等事项。《办法》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

  根据《办法》,公租房资产是指地方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持有的,纳入城镇住房保障规划和年度计划,向符合条件的保障对象提供的住房。公租房资产包括公租房项目中的住宅,以及配套的非住宅资产(公共用房、经营性用房、车位、设施设备用房等房屋建筑物)。

  公租房资产配置方式包括建设(含改扩建)、购置、调剂、接受捐赠等。公租房资产配置依据主要是:一是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规划或年度计划;二是公租房实际需求;三是公租房资产存量情况及绩效评价结果;四是政府财力及债务状况等。

  两部门明确, 地方各级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应按照《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等制度出租公租房资产。公租房资产出租收入和罚款收入按照政府非税收入管理和国库集中收缴管理的有关规定缴入同级国库,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在资产处置方面, 由于机构职能调整或住房保障工作需要,公租房资产在不同行政事业单位之间进行划转的,划出方应报同级财政部门审核后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公租房资产处置收入,按照政府非税收入管理和国库集中收缴管理的有关规定缴入同级国库,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办法》要求,公租房交付使用后,地方各级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应根据会计账簿及项目交付使用验收单等资料建立公租房资产卡片。 地方各级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地方各级财政部门应根据有关要求,将公租房资产管理情况纳入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年度报告。

(文章来源:中国经济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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