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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保监推进保险业第四次经济普查 更新保险业基础信息数据库

发布时间:2019-01-19 18:02:04 来源: 编辑: 点击量:

  近日,银保监会面向各银保监局、各保险集团(控股)公司、保险公司等机构,发布《关于印发保险业第四次全国经济普查实施办法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介绍保险业第四次经济普查工作并提出要求。

  首先,银保监会介绍此次普查目的,为全面调查统计银保监会系统及我国保险业各单位的基本情况,全面掌握我国保险业的发展规模、组织结构、从业人员、主要经济指标等基本信息,更新保险业基本单位名录库、基础信息数据库,进一步夯实统计基础,为加强和改善宏观调控、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提供全面系统、真实可靠的统计信息支持。

  因此面向的普查对象包括银保监会会机关及其省级、地市级派出机构;由银保监系统监管,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中行业大类为保险业的法人单位、视同法人单位及下属所有产业活动单位。

  具体的普查内容包括,单位基本属性、组织结构情况、从业人员情况、财务状况、相关业务量等指标。

  此次普查工作将主要分为四个阶段进行,分别为前期准备阶段,截至2018年12月末,由银保监会经济普查机构负责组建保险业第四次全国经济普查领导小组和办公室,落实普查经费,进行广泛宣传;实施单位清查,全面收集整理单位名录;召开保险业第四次全国经济普查动员大会,部署经济普查工作;制定和印发普查办法;各银保监局、各普查单位成立本单位经济普查领导小组或工作组,制定经济普查工作方案,落实普查经费,调配人员,组织培训,加强宣传,做好各项准备工作。

  2019年1月至2月为“普查数据资料梳理阶段”;3月至4月为“普查数据资料上报阶段”;4月至9月进入普查数据资料审核、汇总、验收阶段,由银保监会经济普查机构组织开展普查数据资料整理、入库、开发运用等工作,并对保险业经济普查工作进行总结、评比和表彰。

  对于此次普查工作,银保监会制定明确的工作要求,包括“确保普查单位的不重不漏。普查单位数一定要与单位清查数据资料进行核对,发现有遗漏或重复,要及时更正”;“确保普查数据资料填报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各机构应按照经济普查机构的要求填报普查表,不得虚报、瞒报、拒报和迟报”;同时,需“确保普查数据资料审核工作的质量”。

  此外,银保监会披露了保险业第四次全国经济普查领导小组名单,组长为银保监会副主席王兆星,成员包括统信部、办公厅等相关负责人。小组成员负责保险业第四次全国经济普查工作的组织和实施,包括保险业和银保监会系统的经济普查工作,以及协助人民银行开展货币金融服务和其他金融业的经济普查工作,并解决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文章来源:蓝鲸财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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