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购房者因房贷利率上涨欲解除合同要回首付款 法院:不予支持

发布时间:2019-01-09 20:30:30 来源: 编辑: 点击量:

  近日,成都城乡管理局官网公布了关于“二套房”贷款政策变动导致购房人未办理贷款的案件判决结果。

  购房者姚某在2007年10月购买了一套商品房,同年12月银行贷款利率提高,购房者以某房地产公司未及时办理备案登记为由,主张解除双方之间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及补充协议,并返还首付款及利息。但法院因其理由不成立,对购房者的主张不予支持。

  案件回顾:

  因“二套房”贷款利率上涨,购房者将开发商告上法庭

  2007年10月28日,姚某和某房地产公司签订了《商品房买卖合同》及补充协议,姚某购买某房地产公司开发的位于成都市金牛区营门口路268号的房屋,面积85.49平方米,房屋总价款580713元。之后姚某按照合同约定于2007年10月28日支付了购房首付款180713元,余款40万元按揭支付。

  2007年12月5日,中国人民银行下发了《关于加强商业性房地产信贷管理的补充通知》,根据规定,姚某的房屋属于“第二套房”贷款,贷款利率提高。某房地产公司曾于2008年7月15日致函姚某,要求其在接到函件后七日内到某房地产公司处确定履行付款义务的具体事宜,并在2008年7月30日前与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分行办理按揭贷款事宜。

  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姚某与某房地产公司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以及补充协议,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姚某以某房地产公司未及时办理备案登记为由,主张解除双方之间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及补充协议,返还姚某首付款及利息共计191325元,理由不能成立,对其主张不予支持,判决驳回姚某的诉讼请求。一审宣判后,姚某不服原审判决提起上诉。

  判决结果:

  购房者并非无法办理贷款,所以无法退还首付款及利息

  本案中,姚某和某房地产公司约定以贷款的方式支付购房款。姚某在缴纳了首付款之后,即向银行提供了收入证明等资料,等待办理按揭。但在按揭贷款的办理过程中,因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银发(2007)452号《关于加强商业性房地产信贷管理的通知》及补充通知的精神,涉及第二套住房的贷款需要提高首付比例和利率,故姚某实际已经不可能以原有的贷款条件取得贷款。但该通知并非禁止银行向第二套住房的购房人发放贷款,只是需要提高首付比例及贷款利率,故姚某在满足以上条件后,实际上还是可以取得贷款的,这种情况和银行完全不发放贷款有本质区别。

  对此,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姚某要求解除和某房地产公司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及补充协议的理由,不符合合同约定,也没有法律依据,本院对此不予支持。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文章来源:封面新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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