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京报记者今日(26日)从北京通州法院获悉,行业内非法交换公民个人信息达27万余条,北京市通州区一家文化传播公司被处罚金人民币50万元,11名员工被判刑。
据介绍,涉事公司在北京通州区京杭府办公。经法院审理查明,2016年7月至2017年8月间,该公司为推销演讲培训课程,雇佣被告人孙某、张某、丰某等20余人从事电话销售工作,并通过入职培训、口口相传方式授意被告人利用网络登录QQ账号,加入以信息资源交流为目的的群,通过交换等方式获取包括姓名、手机号码等在内的公民个人信息;该公司分为总经理、经理、销售主管、学习顾问等销售层级,被告人孙某、张某、丰某、刘某任公司销售主管或见习销售主管,负责组内管理、业绩提升等,在明知组内人员通过交换方式非法获取及向他人提供公民个人信息仍予以支持帮助。2017年8月2日,该公司被公安机关查获。
经鉴定,学习顾问刘某、销售主管孙某、被告人张某等人采用交换方式向他人发送了600余条至16万余条数量不等的公民个人信息,该公司员工总计向他人发送公民个人信息27万余条。
法院认定,张某等十一名被告人法律观念淡薄,违反国家有关规定,作为被告单位某文化传播公司的直接责任人员,向他人非法提供公民个人信息,为被告单位获取经济利益,其行为均已构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其中被告单位某文化传播公司、被告人张某、孙某的行为属于情节特别严重,其他等九人的行为属于情节严重。
法院鉴于被告人张某等人具有到案后如实供述、从犯等情节,并考虑到不同被告人参与犯罪的时间、在犯罪中的职责和具体作用以及向他人发送公民个人信息的数量等情节,对被告单位某文化传播公司判处罚金人民币50万元,对11名被告人判处6个月至三年半不等的刑期,根据被告人在公司中的职务、任职时间、行为和作用,其中有六名被告人适用缓刑。
(文章来源:新京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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