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交通运输部官网27日消息,交通运输部近日印发《交通运输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管理办法(试行)》。在交通运输领域开展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统称红黑名单)的认定、发布、奖惩、修复和移除等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办法》指出,对于重点领域发生较重失信行为或多次发生轻微失信行为但尚未达到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认定标准的失信主体,可列入信用状况重点关注对象名单(统称重点关注名单),加强监管。
《办法》称,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以下统称黑名单)认定数据来源的重要参考包括:交通运输管理部门作出行政决定后,有履行能力但拒不履行或者逃避执行,严重影响政府公信力的信息;交通运输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确认、行政检查、行政征收、行政给付等方面反映主体失信状况的信息;其他可作为黑名单认定数据来源的信息。
《办法》明确,当事人自被列入黑名单之日起满半年,且按照规定履行相关义务,完成整改要求的,可向认定部门(单位)提出修复申请。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予以信用修复:距离上一次信用修复时间不到1年的;3年内信用修复累计满2次的;拒不纠正相关失信行为或者无故不参加约谈、约谈事项不落实,经督促后仍不履行的;依法依规不能实施信用修复的其他失信行为。
《办法》称,交通运输部通过签署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合作备忘录等形式,将红黑名单信息纳入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由相关部门按照职责实施联合奖惩。在政府资金支持、政府采购、招投标、生产许可、资质审核、市场准入、日常检查、评优评先等方面积极开展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工作。在行业各领域业务管理系统和具体工作流程中应嵌入信用监管功能,主动查询使用红黑名单信息。
(文章来源:中新经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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