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财政部网站12日消息,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近日联合下发通知,明确废矿物油再生油品免征消费税实施期限延长5年,延长后的期限为2018年11月1日至2023年10月31日。
两部门表示,此举旨在进一步促进资源综合利用和环境保护。同时,自2018年11月1日至本通知下发前,纳税人已经缴纳的消费税,符合本通知免税规定的予以退还。
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于2013年12月发布的《关于对废矿物油再生油品免征消费税的通知》(财税[2013]105号),对以回收的废矿物油为原料生产的润滑油基础油、汽油、柴油等工业油料免征消费税,期限为2013年11月1日至2018年10月31日。
根据上述通知,废矿物油是指工业生产领域机械设备及汽车、船舶等交通运输设备使用后失去或降低功效更换下来的废润滑油。
废矿物油再生油品免征消费税的纳税人需满足的条件包括:必须取得省级以上(含省级)环境保护部门颁发的《危险废物(综合)经营许可证》,且该证件上核准生产经营范围应包括“利用”或“综合经营”字样;生产原料中废矿物油重量必须占到90%以上,产成品中必须包括润滑油基础油,且每吨废矿物油生产的润滑油基础油应不少于0.65吨等。
此通知同时明确,对未达到相应的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被取消《危险废物(综合)经营许可证》的纳税人,取消其享受本通知规定的免征消费税政策的资格,且三年内不得再次申请。
(文章来源:中新经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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