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11月23日,北京市十五届人大常会第九次会审议通过了《北京市气象灾害防御条例》。作为本市首部针对气象灾害防御领域的立法,条例对气象灾害的预防、预警、应急、隐患治理等进行了全面的规定,将于2019年1月1日施行。
条例所称“气象灾害”,是指暴雨、暴雪、寒潮、大风、沙尘暴、低温、高温、干旱、雷电、冰雹、霜冻和大雾等造成人身财产、社会功能、生态环境等损害的事件。
条例规定,市和区人民政府应当将气象灾害防御工作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所需经费列入本级政府预算。市政府应每五年对本行政区域内发生的气象灾害的种类、次数、强度和造成的损失等情况开展普查,进行风险评估。并根据气象灾害风险评估的结果划定气象灾害风险区域,向社会公布。
此外,条例划定了气象灾害防御“红线”,规定,气象灾害易发区应当根据气象灾害防御需要,纳入城乡规划中的禁止建设区域或限制建设区域。
条例规定,将气象灾害预警信息纳入突发事件应对系统,由市和区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发布机构按照国家和本市规定的职责、程序,进行统一发布和传播。其他单位或个人不得向社会发布气象灾害预警信息。违反规定的,由气象主管机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5万元以下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处罚。
(文章来源:北京商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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