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国家组织药品集中采购试点方案》通过,这次组织的集中采购主要是以完善带量采购方法换取更优惠的价格,对于消除医院“二次议价”空间、规范评标专家行为、促进评标过程规范化等具有重大作用。而要将国家组织的集中带量采购落到实处,则需要“三医”联动,同步配套医疗机构补偿机制改革、医保支付方式改革、药品流通体制改革,并鼓励药品创新发展,不断提升药品质量,推动合理药价形成。
11月14日,中央全面深化改革委员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国家组织药品集中采购试点方案》,国家组织的药品集中采购是什么?推行国家集中采购的目的是什么?对老百姓来说有什么好处?记者采访了国家卫健委卫生发展研究中心研究员傅鸿鹏、中国研究型医院学会医改专家魏子柠。
问:跟现行的集中采购有何区别?
目前,对临床使用量较大、采购金额较高的基本药物和非专利药品,我国实行的是以省为单位的药品集中采购办法。国家组织的集中采购与现行政策有何不同?
傅鸿鹏说,国家这次组织的集中采购主要是以完善带量采购方法换取更优惠的价格。带量采购是在集中采购的基础上提出的,指的是在药品集中采购过程中开展招投标或谈判议价时,要明确采购数量,让企业针对具体的药品数量报价。这种明确采购量的采购方法被称为带量采购,也是我国多年来药品采购一直争取达到的目标。
带量采购有三大优势:一是带量采购有确定的商品数量要求,买卖双方可以针对交易细节开展谈判。与不带量的集中采购相比,带量可以给药品企业明确的销售承诺和预期,方便企业安排生产和销售,控制成本,从而可以给出更优惠的价格,让患者获得更多收益;二是可减少药品购销过程中的灰色空间。带量的同时意味着该批量药品供应企业的确定性,并且确保采购结果落实。目前实行的药品集中采购在招投标阶段缺乏明确的用量要求,中标并不意味着有销量,医院仍然具有自主选择权。因此企业可能要“二次公关”、医院可以“二次议价”,严重的会使中标结果形同虚设。实施带量采购则意味着通过招投标可以直接签署购销合同,实现招采合一,消除灰色空间,因此意义重大;三是有助于推动药品采购流程的完善。药品招投标中,评标专家主体是医生。在存在“二次议价”空间时,为寻求医院补偿的有效渠道,存在主观上预留价格空间以备再议的动机。消除“二次议价”空间,可以反过来规范评标专家的行为,促进评标过程的规范化。
魏子柠指出,带量采购是国际通行做法,在一些国家和地区是医疗机构药品采购的常用方法。实践证明,采购组织越集中,交易成本节约越明显,带量采购降价效果越明显。这一做法,在我国的香港地区也已经运用多年,目前在内地还处于起步阶段。2015年以来,有些地区进行了有益尝试。
11月15日,经国家医保局同意,《4+7城市药品集中采购文件》(下称“4+7”文件)在上海阳光医药采购网正式发布。按照文件公布的各地采购量,是“4+7”地区根据2017年同品种采购量,按照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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