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京天利索赔机会还有最后半年 部分投资者已获得终审胜诉

发布时间:2018-12-26 11:12:50 来源: 编辑: 点击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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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北京无线天利移动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股票代码:300399,以下简称“京天利股份”)于2016年6月28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2016】81号,以下简称“行政处罚决定书”)。早在2015年6月19日,京天利股份便收到《调查通知书》(稽查总队调查通字152201号),因京天利股份关联关系及相关事项未披露,中国证监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的有关规定,决定对京天利股份进行立案调查。其后,京天利股份于2016年1月19日收到中国证监会下发的《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编号:处罚字[2016]8号,以下简称“告知书”),京天利股份及其董事长钱永耀于2016年1月28日进行了陈述及申辩并在中国证监会指定信息披露媒体进行了披露。

  根据《行政处罚决定书》披露,京天利股份存在未按规定披露信息行为:其一,京天利股份在上市时未按规定披露关联关系。京天利股份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招股说明书(封卷稿)》及《2014年年报》中,未披露与上海报春之间的关联关系;其二,京天利股份在收购上海誉好股权时未履行关联交易程序。钱永耀在京天利董事会会议及议案中,未告知其他董事、监事其与上海誉好之间存在关联关系,未告知董事会、监事会本次交易构成关联交易。京天利股份在《关于收购上海誉好数据技术有限公司部分股权的公告》中未披露与上海报春之间的关联关系,未履行关联交易程序。依据《证券法》第六十三条及《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四十八条的规定,京天利股份收购标的上海誉好与钱永耀之间存在关联关系,京天利收购上海誉好构成关联交易,该事项未如实披露。

  北京市炜衡(广州)律师事务所的张律师认为,京天利股份由于隐瞒关联交易而导致公司收购的行为未能如实披露,截止至2018年12月为止,已有不少股民获得了终审胜诉的判决,而对京天利股份的索赔诉讼期限将在2019年6月期满,届时股民将丧失对此的胜诉权。

  张律师分析称,京天利公司上市前,于2014年9月23日发布的《招股说明书》中未披露关联关系,该日是京天利公司最早做出虚假陈述之日,故应确认该日为虚假陈述实施日。由于在2015年6月23日京天利公司发布《立案调查公告》后至2015年7月8日的十二个交易日,京天利公司的股票价格呈现了连续12个跌停板,已构成陡峭波动,足以对市场起到足够警示作用,故该日应确认为本案虚假陈述揭露日。因此在2014年9月23日前(含当日)购买京天利股份股票,且在2015年6月23日之后卖出或继续持有京天利股票存并因此亏损的投资者,可做好索赔准备,尽快借助专业律师团队的力量来维护自身的合法权利。

(文章来源:投资快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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