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旅游市场黑名单管理办法试行:这7种情形被列入

发布时间:2018-12-29 17:38:01 来源: 编辑: 点击量:

  文化和旅游部发布关于印发《旅游市场黑名单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办法提出,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门或者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机构将严重违法失信的旅游市场主体和从业人员、人民法院认定的失信被执行人列入全国或者地方旅游市场黑名单,在一定期限内向社会公布,实施信用约束、联合惩戒等措施。

  办法明确,地市级及以上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门或者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机构按照属地管理及“谁负责、谁列入,谁处罚、谁列入”的原则,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旅游市场主体和从业人员列入本辖区旅游市场黑名单:

  (一)因侵害旅游者合法权益,被人民法院判处刑罚的;

  (二)在旅游经营活动中因妨害国(边)境管理受到刑事处罚的;

  (三)受到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门或者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机构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导游证处罚的;

  (四)旅游市场主体发生重大安全事故,属于旅游市场主体主要责任的;

  (五)因侵害旅游者合法权益,造成游客滞留或者严重社会不良影响的;

  (六)连续12个月内两次被列入旅游市场重点关注名单的(重点关注名单管理办法另行制定);

  (七)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应当列入旅游市场黑名单的其他情形。

  办法称,将旅游市场主体和从业人员列入旅游市场黑名单前,列入机关应履行告知或者公示程序,明确列入的事实、理由、依据、约束措施和当事人享有的陈述、申辩权利。自然人被列入旅游市场黑名单的,应事前告知。

  旅游市场主体和从业人员在被告知或者信息公示后的10个工作日内,有权向列入机关提交书面陈述、申辩及相关证明材料,列入机关应当在15个工作日内给予书面答复。陈述、申辩理由被采纳的,不列入黑名单。陈述、申辩理由不予以采纳的,列入黑名单。

  列入前,列入机关应将旅游市场主体和从业人员信息与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各领域“红名单”和地方设立的各领域“红名单”进行交叉比对,如“黑名单”主体之前已被列入“红名单”,应将相关信息告知“红名单”列入部门,列入部门将其从“红名单”中删除。

  办法强调,省级、地市级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门认为部分违法失信行为确需列入上一级旅游市场黑名单、实施更大范围惩戒的,应向上一级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门申请并经其复核确认后列入。

  省级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门可直接将部分严重违法失信行为列入省级旅游市场黑名单,在本省辖区内实施惩戒。

  文化和旅游部可直接将部分严重违法失信行为列入全国旅游市场黑名单,在全国范围内实施惩戒。

(文章来源:中新经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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