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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1月1日起国家重大水利工程建设基金等非税收入项目划转至税务部门征收

发布时间:2018-12-27 11:12:44 来源: 编辑: 点击量:

  国家税务总局网站27日消息显示,根据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政府非税收入征管职责划转的有关要求,国家重大水利工程建设基金等非税收入项目划转至税务部门征收。自2019年1月1日起实施。

  《公告》显示,2019年1月1日起,原由财政部驻地方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负责征收的国家重大水利工程建设基金、农网还贷资金、可再生能源发展基金、中央水库移民扶持基金(含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基金、三峡水库库区基金、跨省际大中型水库库区基金)、三峡电站水资源费、核电站乏燃料处理处置基金、免税商品特许经营费、油价调控风险准备金、核事故应急准备专项收入,以及国家留成油收入、石油特别收益金,划转至税务部门征收。

  《公告》从明确职责分工、规范征收管理、提高征管效率、降低征管成本、优化缴费服务的角度出发,明确了八个方面内容。一是划转的具体项目和时间;二是按照属地原则相应确定划转项目的主管税务机关;三是划转项目对应的申报表单;四是缴费人申报缴费的具体方式;五是缴纳期限和顺延规则;六是国家重大水利工程建设基金等5项非税收入的汇算清缴安排;七是划转项目的退库办理方法;八是各省税务局可根据本公告相应制定具体实施办法。

  税务部门按照属地原则征收划转的非税收入,具体征收机关由国家税务总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税务局按照“便民、高效”原则确定。三峡电站水资源费的中央分成和湖北省分成部分,由缴费人向湖北省税务部门申报缴纳;重庆市分成部分,由缴费人向重庆市税务部门申报缴纳。

  国家重大水利工程建设基金、农网还贷资金、可再生能源发展基金、中央水库移民扶持基金(含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基金、三峡水库库区基金、跨省际大中型水库库区基金)、三峡电站水资源费、核电站乏燃料处理处置基金、免税商品特许经营费、核事故应急准备专项收入和国家留成油收入等非税收入的申报,统一使用《非税收入通用申报表》;石油特别收益金使用《石油特别收益金申报表》;油价调控风险准备金使用《油价调控风险准备金申报表》。

  缴费人采用自行申报方式办理非税收入申报缴纳等有关事项。相关电网企业按照现行规定进行代征,并向税务部门申报缴纳。符合非税收入减免政策的,缴费人自行申报享受,相关资料由缴费人留存备查,并对资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承担责任。

  各项非税收入缴纳期限按现行规定执行,期限最后一日是法定休假日的,以休假日期满的次日为最后一日;期限内有连续3日以上法定休假日的,按休假日天数顺延。

  对于国家重大水利工程建设基金、可再生能源发展基金、跨省际大中型水库库区基金、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基金、三峡电站水资源费2018年度的汇算清缴,缴费人向专员办申报办理。以后年度的汇算清缴,缴费人向税务部门申报办理。

  涉及误收误缴、汇算清缴需要退库的,缴费人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办理;涉及收入减免等政策性原因需要退库的,按照财政部有关退库管理规定办理。

(文章来源:中证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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