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月2日,经履行向中国证监会报告程序,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正式发布《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证券交易所与伦敦证券交易所互联互通存托凭证登记结算业务实施细则(试行)》,对沪伦通机制下的存托凭证登记结算业务进行了细化和补充规定。新规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沪伦通存托凭证,是指基于上交所与伦交所的互联互通机制,符合条件的伦交所上市公司在上交所上市的存托凭证,以及符合条件的上交所上市公司在伦交所上市的存托凭证。《细则》共15条,对沪伦通存托凭证涉及的登记、存管和结算业务进行了规范,为沪伦通存托凭证的登记结算业务奠定了制度基础。
中国结算强调,《细则》未作规定的,原则上适用本公司关于存托凭证的相关规定。据悉,下一步,中国结算将按照中国证监会的统一部署,在《细则》框架下,进一步制定沪伦通存托凭证业务指南,稳妥有序推进沪伦通存托凭证业务准备工作,确保沪伦通登记结算业务的平稳落地、稳健运行。
(文章来源:证券时报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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