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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联合财险曲靖违法编制虚假财务资料 连吃三罚单

发布时间:2018-10-31 15:52:32 来源: 编辑: 点击量:

  银保监会网站今日公布的行政处罚决定书(云保监罚〔2018〕57号、58号、59号)显示,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曲靖中心支公司(以下简称中华联合曲靖中心支公司)存在编制虚假财务资料的行为,被云南保监局罚款26万元。此外,方华、刘琴对以上行为负有直接责任,被云南保监局警告,并分别罚款7万元与4万元。

  云保监罚〔2018〕57号显示,中华联合曲靖中心支公司编制虚假财务资料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八十六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七十条,云南保监局决定对其罚款26万元。

  云保监罚〔2018〕58号显示,方华作为时任中华联合曲靖中心支公司副总经理(主持工作),对以上行为负有直接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七十一条,云南保监局决定对方华警告,并处罚款7万元。

  云保监罚〔2018〕59号显示,刘琴2015年10月-2016年7月担任销售管理部负责人,同时负责业务管理工作,对任职期间中华联合曲靖中心支公司违规行为负有直接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七十一条,云南保监局决定对刘琴警告,并处罚款4万元。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八十六条规定:保险公司应当按照保险监督管理机构的规定,报送有关报告、报表、文件和资料。保险公司的偿付能力报告、财务会计报告、精算报告、合规报告及其他有关报告、报表、文件和资料必须如实记录保险业务事项,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和重大遗漏。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七十条规定: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限制其业务范围、责令停止接受新业务或者吊销业务许可证:

  (一)编制或者提供虚假的报告、报表、文件、资料的;

  (二)拒绝或者妨碍依法监督检查的;

  (三)未按照规定使用经批准或者备案的保险条款、保险费率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保险专业代理机构、保险经纪人违反本法规定的,保险监督管理机构除分别依照本法第一百六十条至第一百七十条的规定对该单位给予处罚外,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撤销任职资格。

(文章来源:中国经济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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